王某某
姜爱民(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
王力
高喜亮(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个体业主,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姜爱民,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力,干部,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委托代理人高喜亮,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王力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5〕桦川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爱民,被上诉人王力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喜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5〕桦川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5〕桦川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梁劲松
审判员:卢伟艳
审判员:路敏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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