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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齐齐哈尔市农垦安某运输车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周建华(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市农垦安某运输车队
任传峰

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周建华,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农垦安某运输车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航路二运公司家属楼。
负责人田建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传峰,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王某某与齐齐哈尔市农垦安某运输车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将自己名下的黑BJ896号大货车落户到被告车队,原告按期缴纳了检车费用。
2015年10月原告听他人说自己的车被所雇司机卖了,原告认为被告没审查出卖人资格即将原告的车过户到他人的名下,存在严重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齐齐哈尔市农垦安某运输车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齐齐哈尔市农垦安某运输车队负责田建军于2016年2月25向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被举报人王智以虚构事实的方法,将他人的挂车黑BJ896转卖并非法占有车辆转让金。
龙沙分局经侦大队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涉嫌触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受案初查。
龙沙经侦大队立案案件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属同一事实,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退还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齐齐哈尔市农垦安某运输车队负责田建军于2016年2月25向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被举报人王智以虚构事实的方法,将他人的挂车黑BJ896转卖并非法占有车辆转让金。
龙沙分局经侦大队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涉嫌触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受案初查。

龙沙经侦大队立案案件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属同一事实,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退还原告王某某。

审判长:辛麟

书记员: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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