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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秋与黑龙江省八五四农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八五四农场。
法定代表人:刘延年,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华,该场林业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秋,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来珍,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八五四农场(以下简称八五四农场)因与被上诉人王春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8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新提交用于证据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公证处(2017)黑垦牡证内民字第202号《公证书》及《黑龙江省虎林市八五四农场苗木采购项目》TZGL竞2015-191投标书所记载的苗木数量及同等类苗木价格与一审采信的评估报告所记载相关数据差异较大,为还原本案事实并予以公正审判,本案宜重新作出鉴定,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8民初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八五四农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9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波 审判员  鲁民 审判员  韩冬

书记员:郑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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