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铁柱(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
赵永刚(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
汪天兴
张月玲(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铁柱、赵永刚,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天兴。
委托代理人张月玲,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汪天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继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永刚、被告汪天兴的委托代理人张月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为被告装修游戏厅,施工完毕,被告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出具欠条是对尚欠原告工程款的确认,被告应当按其出具欠条确认的数额给付原告。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如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被告汪天兴主张欠条是受胁迫的,未提交证据,原告亦不认可,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汪天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装修款3.7万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由被告汪天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为被告装修游戏厅,施工完毕,被告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出具欠条是对尚欠原告工程款的确认,被告应当按其出具欠条确认的数额给付原告。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如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被告汪天兴主张欠条是受胁迫的,未提交证据,原告亦不认可,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汪天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装修款3.7万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由被告汪天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李继祥
书记员: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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