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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石某某光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黄浩(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光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浩,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光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新华区民族路69号女人世界2505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光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左书旺
审判员:黄林
审判员:高双志

书记员:赵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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