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委托代理人杨文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振平
书记员: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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