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居民。
原告葛某某,居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负责人贾凤云,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葛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葛某某于2013年5月9日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葛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30元,由原告王某某、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静波
书记员: 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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