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悦,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霞,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商福领
书记员:张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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