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国英
李某某
张某某
李洋
李江波(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国英。
系原告女儿。
被告李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李洋。
三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江波,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张某某、李洋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姬文鹏独任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国英、三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起诉称,2015年5月19日,原告对自家房屋院落重新整修,5月22日张某某到原告家中阻拦工人施工,用其自备锁具将原告大门锁住阻止人员出入,导致当日停工。
5月25日张某某纠集多人再次到原告家中阻止施工。
5月27日李某某、张某某纠集他人将原告已修砌的围墙推倒。
此后,被告一家人经常出入原告家中阻止施工,且提出“只有给予被告30000元方可施工”。
自5月22日至今已有40多天,造成原告各项损失30000多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二、被告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三被告辩称,原告对其南侧宅基地不享有用益物权,原告宅基地登记表上标明的长度不是一个规则的长方形。
原告宅基地南侧是1962年由被告家属从白秀兰处购买,一直居住到1983年,故被告享有该处宅基地使用权,1987年原告将争议土地圈到其宅基地内,原告无权在该处宅基地范围内进行翻盖,故原告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原告未经批准及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意,非法加盖房屋,本身系非法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双方对于原告宅基地西南侧长13.3米,宽8米的地块使用权发生争议。
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以国有土地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为准。
原告在其宅基地使用证范围内动工翻建并无不妥,被告阻拦施工于法无据。
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的平面图并不包括争议地块,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发生土地争议应当通过平等协商或其它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
原告主张的损失30000元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张某某、李洋不得阻拦原告王某某在宅基地使用证批准的范围内施工。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双方对于原告宅基地西南侧长13.3米,宽8米的地块使用权发生争议。
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以国有土地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为准。
原告在其宅基地使用证范围内动工翻建并无不妥,被告阻拦施工于法无据。
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的平面图并不包括争议地块,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发生土地争议应当通过平等协商或其它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
原告主张的损失30000元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张某某、李洋不得阻拦原告王某某在宅基地使用证批准的范围内施工。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审判长:姬文鹏
书记员:刘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