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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任县。
委托代理人王振盼,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

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学燕

书记员:于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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