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任县。
委托代理人王振盼,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
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学燕
书记员:于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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