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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兴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平,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47岁,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兴安区。被告: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育才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洪士,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某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维琴

书记员:: 吴 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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