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月。
委托代理人刘震,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青县金牛镇王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县金牛镇王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梁金星,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月与被告张某某、青县金牛镇王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月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某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月承担。
审判员 姜庆余
书记员: 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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