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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京山天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韬(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京山天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张韬,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京山天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12巷386号。
法定代表人郑肯尼,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京山天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殷积长
审判员:汪烊
审判员:郑谦兵

书记员:张宏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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