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
委托代理人王廉君,徐水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
委托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马立新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年与被告马立新、杜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年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年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伟
审判员 马文田
人民陪审员 王胜昌
书记员: 史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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