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
陈明(河北旭明律师事务所)
谢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王某和,住承某市。
委托代理人陈明,河北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住承某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桥区武阳花园东区1号楼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75545246-X。
法定代表人张春青,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和诉被告谢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谢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文军撤回对谢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30.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文军撤回对谢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3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亚娟
书记员:冯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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