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郑想(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刘庆华(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想,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宅基地使用证,是赵县人民政府于1987年合法颁发的,在未被注销前,该证仍应是合法有效的,虽然该证只登记在王风彦一人名下,但宅基地的取得是以户为单位的,原告作为该户的成员之一,享有对该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被告不应干涉原告盖房。被告称原告已将宅基地使用权卖给王乱动,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被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王某某不得干涉原告王某某在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盖房。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宅基地使用证,是赵县人民政府于1987年合法颁发的,在未被注销前,该证仍应是合法有效的,虽然该证只登记在王风彦一人名下,但宅基地的取得是以户为单位的,原告作为该户的成员之一,享有对该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被告不应干涉原告盖房。被告称原告已将宅基地使用权卖给王乱动,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被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王某某不得干涉原告王某某在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盖房。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王风瑞
审判员:刘赛红
书记员:张丽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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