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张百湾镇兰旗村。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北京市密云县人,住北京市密云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范某某、雒某某、程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春宇
书记员:王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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