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
于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于某某的位于定兴县国泰北街商铺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于某某的位于定兴县国泰北街商铺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于某某的位于定兴县国泰北街商铺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周玉斌
审判员:胡进根
审判员:丁晚屏
书记员:鹿永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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