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滨,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月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成、被上诉人张月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8)黑8106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2016年10月10日260,000.00元的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争议较大。王某某为此提供了农业银行取款凭条、工商银行转款凭证、农村信用社转款凭证及电子业务往来凭证并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意在证明王某某具有交付260,000.00元借款的能力,故该组证据导致原审认定事实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8)黑8106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审重。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6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耀华
审判员 刘宏业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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