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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德顺、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娄志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杨德顺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王红君
定兴县房地产管理所
王治水(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赵雷(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德顺。
被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定兴县华建路18号
负责人杨世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君,该单位法律顾问。
第三人定兴县房地产管理所
地址:定兴县城内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柱,该单位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治水,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雷,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德顺、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房地产管理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玉斌
审判员:胡进根
审判员:丁晚屏

书记员:鹿永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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