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娄志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杨德顺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王红君
定兴县房地产管理所
王治水(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赵雷(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德顺。
被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定兴县华建路18号
负责人杨世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君,该单位法律顾问。
第三人定兴县房地产管理所
地址:定兴县城内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柱,该单位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治水,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雷,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德顺、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房地产管理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玉斌
审判员:胡进根
审判员:丁晚屏
书记员:鹿永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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