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会
康世尊(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河北北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周某某
刘观敬(唐县飞越法律服务所)
原告王某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县人。
委托代理人康世尊,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北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信尧,该公司
负责人。
地址:河北省曲阳县恒山路南。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观敬,唐县飞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会诉被告河北北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会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5元,由原告王某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5元,由原告王某会负担。
审判长:冯立安
书记员:刘改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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