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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付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高喜钧
王某付
徐正平(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
徐畅(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喜钧,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付,男。
委托代理人徐正平,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畅,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王某付与原审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龙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建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1)庆民二终字第43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审,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2)龙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建安公司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5月23日,被告建安公司成立呼伦贝尔分公司,任命崔长生为负责人,全权办理分公司的一切事务。
原告自2007年4月受雇于被告呼伦贝尔分公司在内蒙古从事汽车驾驶员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在国内2000元,在国外施工3000元,冬季为1200元。
现被告欠原告2007年4月份工资1400元,2007年在蒙古国施工期间的开车补助2000元,2007年11月至2008年2月工资4800元,2008年12月工资1200元,2009年工资3万元,共计39400元。
原告王某付在起诉前向龙凤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龙凤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出仲裁时效为由,裁决不予受理。
另查,2008年12月31日建安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被吊销。


审判长:顾双彦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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