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原告:刘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
原告:王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
原告:项素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原告:李安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上述五方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泉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刘平、王奋、项素琴、李安芷诉被告上海安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某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刘平、王奋、项素琴、李安芷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刘平、王奋、项素琴、李安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刘平、王奋、项素琴、李安芷撤诉。
原告王某某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3.3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1.6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原告刘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平负担;原告王奋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5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4.30元,由原告王奋负担;原告项素琴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项素琴负担;原告李安芷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8.4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79.21元,由原告李安芷负担。
审判长 周菁
审判员 周欣
人民陪审员 项鉴为
书记员: 阮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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