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等与闫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春立
刘雨
刘雨晴
冯增产(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
王素霞
闫某某
孙立军
申胜彦
焦俊来
史书林(临城县兴临法律服务所)

原告王春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村人,农民。
原告刘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
原告刘雨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春立,系刘雨晴之母。
委托代理人冯增产,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素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系王某某姐姐,特别代理。
被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
被告孙立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住本村。
被告申胜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住本村。
被告焦俊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史书林,临城县兴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王春立、刘雨、刘雨晴与被告闫某某、孙立军、申胜彦、焦俊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增产、王素霞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史书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在刘胜波死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本案中,刘胜波与闫某某系朋友关系,双方在一起玩耍,无可厚非。闫某某与孙立军是朋友关系,闫某某开车载刘胜波到孙立军所开的饭店玩耍是朋友间正常交往。孙立军经营饭店,午间招待刘胜波、闫永军和来水库商量干活的申胜彦、焦俊来一起聚餐,其热情好客的行为也属善良民俗,在以上过程中,刘胜波及被告的行为均没有过错。刘胜波在饭后闫某某载其返回县城的路上突然死亡,刘胜波死亡后其家属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未对刘胜波死亡原因进行检验,导致刘胜波的死亡原因不能确定,因原告不能举出充足证据证实刘胜波系因饮酒导致死亡,故对原告所称刘胜波系饮酒导致死亡的主张,本院不能认定。考虑到刘胜波的死亡事实,被告对刘胜波的死亡也表示同情,原、被告均无过错,被告可适当分担原告经济损失。刘胜波死亡后,原告已同被告闫某某达成补偿协议,被告闫某某也已按补偿协议的内容给付原告补偿款,原告再次要求被告闫某某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立军、申胜彦、焦俊来每人各给付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元,由四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在刘胜波死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本案中,刘胜波与闫某某系朋友关系,双方在一起玩耍,无可厚非。闫某某与孙立军是朋友关系,闫某某开车载刘胜波到孙立军所开的饭店玩耍是朋友间正常交往。孙立军经营饭店,午间招待刘胜波、闫永军和来水库商量干活的申胜彦、焦俊来一起聚餐,其热情好客的行为也属善良民俗,在以上过程中,刘胜波及被告的行为均没有过错。刘胜波在饭后闫某某载其返回县城的路上突然死亡,刘胜波死亡后其家属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未对刘胜波死亡原因进行检验,导致刘胜波的死亡原因不能确定,因原告不能举出充足证据证实刘胜波系因饮酒导致死亡,故对原告所称刘胜波系饮酒导致死亡的主张,本院不能认定。考虑到刘胜波的死亡事实,被告对刘胜波的死亡也表示同情,原、被告均无过错,被告可适当分担原告经济损失。刘胜波死亡后,原告已同被告闫某某达成补偿协议,被告闫某某也已按补偿协议的内容给付原告补偿款,原告再次要求被告闫某某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立军、申胜彦、焦俊来每人各给付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元,由四被告承担。

审判长:王继国
审判员:宋春格
审判员:赵卫霞

书记员:武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