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上海永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尹超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上海永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47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袁 洁
书记员:陆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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