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原告:王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原告:王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原告:王某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原告: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王树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清,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凤(系被告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
王某、王某、王德、王飞、王某莲、XX、王树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贾家营村平房两间并赔偿原告损失。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宅基地所有权;2、要求赔偿房屋损失1万元。事实与理由:七位原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其母赵凤桃于2006年5月去世,父亲王佃青于2008年12月去世。父母在康保县遗留平房两间,七原告没有分割遗产。由于七原告都不在村里生活,原告王德于2011年3月委托同村王富照看房屋,王富随后把房屋租给被告的父亲殷玉金居住。近期原告王某回村处理事务,得知尹玉金已去世,尹玉金儿子尹某以他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我们认为房子归七原告所有,故诉至法院。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王富(系七原告叔伯兄弟)书面证明一份,书明:2011年3月王佃青三儿子王德委托其照看父母遗留的两间房屋,同月,王富将房屋租给尹玉金,租金300元,之后将300元交给了王德。证明落款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提交贾家营村委会证明一份,书明:王佃青去世后留有土房两间,二老去世后此房所有权归属村委会不清楚,房已拆迁,尹某办理,王佃青与赵凤桃生育子女七名。证明落款时间2018年7月2日。尹某辩称,2010年1月我父亲尹玉金病重,考虑到要办理后事,回村购买房屋,房子是通过王富以300元价格购买的,购房后就入住了,2010年2月18日,父亲病重去世,并于2010年2月21日火化。此后房屋一直由我们使用,到2016年10月,河北省农村开展“两改一清一拆”活动,被告的房屋被认定为危房予以拆除。2016年10月24日与贾家营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书》。另外本案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主管。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提交如下证据:1、王富与皮某(系被告尹某婶子)的书面证言一份,书明:兹有我村王佃青两间正房、西房卖给本村尹玉金居住,现金300元。当时在场人有皮某、王富、王德,因时间长我也记不清,情况就是这样。证明落款时间为2018年8月1日。2、王富证明一张,书明:兹有我村王佃青,二间正房及西房,尹某因父亲尹玉金病重通过王富购买房屋,价格300元,买房在场人有:王富、皮某、尹某,没有落款日期。3、拆迁协议书一份。庭审中,证人皮某出庭作证,证明房屋是尹某09年冬天和王富买的,尹玉金病重,需处理丧事,就回村买房。王富给王德打的电话商量这个事,当下给了三百元买的,当时在王富的家里,有我,尹某、王富三个人。后来王德的叔伯弟兄王林把房里盆碗都收走了,还有个哑巴薛明(系七原告母亲赵凤桃的外甥),也去收留了一部分东西。原告对皮某所述的事情发生经过认可,但认为这是当时租房的经过,并不是买房,且皮某与被告有亲属关系,所以买卖说法不成立;被告认为证人皮某所述真实可信。证人杨某出庭作证,证明其原是村主任,进行“两改一清”工作任务时负责拆房。村里人和村干部都说尹某买的房,所以就去找尹某做工作,把房拆迁了。当时政策是危房拆迁什么也不给,所以工作很难做,我们找了尹某好几次,尹某才同意拆迁。证人邓某出庭作证,证明其是村会计,2016年有“两改一清”工作任务,负责拆房。当时诉争房屋是草皮房快塌呀,村里人都说是尹某买的,所以和杨某去找尹某做工作,因为是无偿拆迁,非常艰难才把房屋拆了,到目前为止也没有补偿。原告认为两位原村干部都是向村民询问,未向王富询问,原告也无亲属在村里,房屋买卖这个事实并不确实,需进一步向王富求证。被告认为证人证言真实可信。另查明,被告尹某父亲尹玉金于2010年2月18日去世。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是租赁还是买卖,原告方一直主张此房是以300元租给尹玉金的,但是只提交了王富的书面证言,王富并未出庭作证,庭后也未按原告所说来法庭证实;另外王富也为被告方出具证明,其给原、被告出具的证据相互矛盾,不予采信。原告要求确认其宅基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对于原告方所要求的1万元损失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证人皮某证实,王德的叔伯弟兄王林及赵凤桃的外甥薛明已将屋内物品带走,因此对损失1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王某、王某、王德、王飞、王某莲、XX、王树芳与被告尹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清、被告尹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七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七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丽佳
书记员:郭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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