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财
严某某
董智勇(湖北府城法律服务所)
程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
邬建强(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财。
原告严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智勇,湖北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上诉或反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程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123号,
负责人陶俊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邬建强,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上诉或反诉,代为申请重新鉴定,代为选取鉴定机构,代签法律文书。
原告严某某、王某财诉被告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某、王某财的诉讼代理人董智勇、被告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邬建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双方所负责任,本院依法确定被告程某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鄂K×××××号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并约定不计免赔率,被告程某某系合法驾驶,并无其他保险免赔情形,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相关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二原告除鉴定费以外的损失84226.70元(86326.70-2100)。鉴定费损失2100元由被告程某某承担,扣减其已垫付15000元,多余部分12900元二原告应予返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严某某、王某财损失84226.70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程某某赔偿原告严某某、王某财损失2100元,扣减其垫付费用15000元,原告在获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赔偿款后当日返还被告程某某12900元。
三、驳回原告严某某、王某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5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双方所负责任,本院依法确定被告程某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鄂K×××××号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并约定不计免赔率,被告程某某系合法驾驶,并无其他保险免赔情形,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相关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二原告除鉴定费以外的损失84226.70元(86326.70-2100)。鉴定费损失2100元由被告程某某承担,扣减其已垫付15000元,多余部分12900元二原告应予返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严某某、王某财损失84226.70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程某某赔偿原告严某某、王某财损失2100元,扣减其垫付费用15000元,原告在获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赔偿款后当日返还被告程某某12900元。
三、驳回原告严某某、王某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斌
书记员:胡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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