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原告王某,男,生于1965年3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杨家田,男,生于1974年2月2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家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李大彬
审判员:张一君
审判员:李国富
书记员:陈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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