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鑫,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申请人:上海联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史阿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鑫诉被告上海联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鑫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联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7,711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联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7,711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晓杰
书记员:吴俊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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