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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能与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能。
委托代理人李晓云,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二审的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沈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为162.5元,由上诉人沈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 铮 审判员 汪书力 审判员 胡 红

书记员:程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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