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蒙蒙,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京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王某秋与马京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秋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秋撤诉。案件受理费2,628.0元,减半收取计1,3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永锋
书记员:刘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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