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少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阜翔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刘双。
原告王某磊与被告上海阜翔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磊负担。
审判员:张海平
书记员:陆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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