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少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翔阜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刘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信,男。
被告:上海阜翔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刘双。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磊与被告上海翔阜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海阜翔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翔阜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磊撤回对被告上海翔阜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海平
书记员:陆明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