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龙,男,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田耘,绥化市大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水,男,现住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淑玲,女,现住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现住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胡志明,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肇东市肇东镇增产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春玉,职务村委会主任。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共同诉讼参加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东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子君 代理审判员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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