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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水、杨淑玲、王某某、王某某与王某龙、肇东市肇东镇增产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龙,男,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田耘,绥化市大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水,男,现住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淑玲,女,现住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现住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胡志明,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肇东市肇东镇增产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春玉,职务村委会主任。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共同诉讼参加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东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子君 代理审判员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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