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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红,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王某政诉被告夏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徐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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