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二朝,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明
书记员: 韩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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