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宇
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赵某
杨绍兴(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宇,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旭,农民。
法定代理人李影,农民。
委托代理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绍兴,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宇与被告赵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宇与被告赵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王伟
书记员: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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