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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宇诉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宇
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赵某
杨绍兴(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宇,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旭,农民。
法定代理人李影,农民。
委托代理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绍兴,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宇与被告赵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宇与被告赵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王伟

书记员: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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