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魏鸿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赟,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全与被告上海亚某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61.68元,减半收取计8,980.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某全负担。
审判员:徐进峰
书记员:罗丹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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