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张炤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李立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光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光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炤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路运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关于原告王某乐、张炤恒诉被告熊某某、李立增、杨光森、杨光辉、张炤强、路运丰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2018年7月3日,原告王某乐、张炤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乐、张炤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乐、张炤恒负担。
审判员 李 宾
书记员:吕源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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