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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青冈县国土资源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住青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冈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丁金友,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青冈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周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敏 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 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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