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刘晓霞(黑龙江海林林海法律服务所)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水电安装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晓霞,海林市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证据发生变化,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3.63元,减半收取2746.8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因证据发生变化,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3.63元,减半收取2746.8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石秀华
书记员: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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