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咸安区,
委托代理人盛志刚,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暖山艺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暖山艺术酒店)。
法定代表人魏智,董事长。
被告湖北暖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暖山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支玉林,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湖北暖山艺术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暖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议处妥,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暖山艺术酒店承担。
审 判 长 陈洪流 审 判 员 何业勇 人民陪审员 陈仕华
书记员:廖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