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市,
委托代理人刘利娜,女,汉族,住定州市。系王某某之妻。
原告边某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原告杨增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国市。,
原告王飞,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四委托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南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边某平、杨增强、王飞与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彩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利娜,原告边某平、杨增强,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振朝,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冀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于2006年原、被告共同经营定州市区至东阜才村的农村班车,其中冀F×××××、冀F×××××客车为原告王某某所有,冀F×××××为原告杨增强所有,冀F×××××为原告边某平、王飞所有,冀F×××××为原告王飞和被告王某某、案外人吴淑明三人所有,王飞占二分之一的份额。为便于管理,定州市运管站要求每个线上的车辆用一人姓名办理相关手续,原告方推举被告为代表,在办理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等手续时,将属原、被告各自所有的车辆均登记在了被告名下。另冀F×××××、冀F×××××,冀F×××××,冀F×××××车辆及冀F×××××二分之一份额的2014年国家燃油补助9.9万元均由被告支取。现在被告手中。以上原被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为便于相关部门统一管理车辆,属于原告所有的车辆原被告经协商均登记在了被告名下,平时这些车辆均由原告占有使用收益等。2014年国家燃油补助9.9万元由被告支取。现四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将属于自己的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被告亦表示同意。2014年国家燃油补助9.9万元被告应返还四原告,经双方协商,四原告自愿给付被告管理费30000元,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冀F×××××、冀F×××××客车为原告王某某所有,冀F×××××为原告杨增强所有,冀F×××××为原告边某平、王飞所有。被告王某某二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某将冀F×××××、冀F×××××车辆变更到王某某名下,协助原告杨增强将冀F×××××变更到杨增强名下,协助原告边某平、王飞将冀F×××××变更到边某平、王飞二人名下。
被告王某某返还四原告2014年国家燃油补助9.9万元(扣除四原告给付被告的3万元,即由被告王某某给付四原告6.9万元为清,被告已付)。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四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彩芬
书记员:温东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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