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密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某某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拥军,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密兰、田拥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被告高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月利率为1%);被告高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9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期3个月,月利率1%。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还,2019年1月21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确认欠100000元未还。因被告王某某与高某系夫妻,王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应以其家庭共同财产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盼。
王某某、高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9日王某某向王某某借款10万元,王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王某某人民币拾万元整,利息共计3000元整,期限3月,于2016年3月1日前归还”。落款由王某某签字。当日王某某从王某某账户取款10万元存入刘子梅账户。借款到期后王某某未偿还借款,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另查明,王某某与高某2010年7月22日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借条、支款条、结婚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借款100000元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借款金额可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答辩的权利,判决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故应由被告王某某、高某承担偿还责任。关于借款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的利息无效”。本案借贷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符合法律规定,利息自原告借款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被告王某某、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姬文鹏
人民陪审员 鲁莹
人民陪审员 许雅翠
书记员: 邢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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