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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原审被告:张丽双(曾用名张丽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原审被告张丽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克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230民初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丽艳为实际借款人,张丽艳向王某某借款时在借款合同上的书写借款人张丽双名字,张丽艳在工作期间,其单位职工平时都称呼她“张丽双”。经调取其档案,档案中的聘用合同书、工资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等均是张丽艳。同时张丽艳亦承认该借款事实的存在。张丽艳孪生姐妹张丽双,曾用名为张丽艳。原审认定张丽双(曾用名张丽艳)承担给付原告借款义务属主体错误,应予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郑雁翔
审判员 刘飞飞
人民陪审员 李和文

书记员: 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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