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坤嘉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创新园K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崔冬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士祥、李凤玲、北京中坤嘉某科技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北京中坤嘉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财产权利:
专利:专利号ZL20131024××××.2的“能改善呼吸系统含酶植物酵素饮品的制备方法”;专利号ZL20131024××××.1的“能改善心、脑血管代谢功能植物酵素饮品的制备方法”;专利号ZL20131023××××.0的“一种改善肠胃功能、含酶复合益生菌植物酵素的制备方法”;专利号ZL20131024××××.9的“一种解酒含酶植物酵素功能饮品的制备方法”。
商标:商标申请号/注册号为13624013的“楚天赐”;商标申请号/注册号为11673419的“奇魅”;商标申请号/注册号为11062131的“植美源”;商标申请号/注册号为11061947的“植美源”。
申请人王某某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北京中坤嘉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财产权利:
专利:专利号ZL201310240526.2的“能改善呼吸系统含酶植物酵素饮品的制备方法”;专利号ZL201310240616.1的“能改善心、脑血管代谢功能植物酵素饮品的制备方法”;专利号ZL201310238956.0的“一种改善肠胃功能、含酶复合益生菌植物酵素的制备方法”;专利号ZL201310240530.9的“一种解酒含酶植物酵素功能饮品的制备方法”。
商标:商标申请号/注册号为13624013的“楚天赐”;商标申请号/注册号为11673419的“奇魅”;商标申请号/注册号为11062131的“植美源”;商标申请号/注册号为11061947的“植美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刘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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