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王佳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青,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佳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华,河北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7年4月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两份。现在已经超过还款期限,此款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并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所述不属实,事实是被告从2016年就陷入民间借贷骗局,短短几个月便债台高筑。被告不敢让父母知道,便任人摆布,向新的人打借款条,所借款项直接清偿原来的债主。2017年4月12日,被告同村的王某带被告到牤牛河公园找原告王某,王某告诉被告,可以借10万元,月利率为10%,先扣除1万元利息,再给中间担保人3万元,并给王某1万元好处费。被告给原告出具了10万元借条,原告借给了被告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但是,过了四天,原告就打电话找被告,说担保人跑路了,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否则按照每天2.5万元支付违约金。被告问王某担保人跑路与被告有什么关系,王某说帮忙找担保人,过了几天说没找到。又过了几天,王某带被告去找原告,原告逼着被告要违约金,当场让被告又给原告出具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还注明用被告名下的一套楼房抵押。被告给原告出具了15万元的借条后,王某和原告说帮被告尽快找到钱还上这15万元借款,尽快撤条。三天后,王某又带被告到霸州市曾氏烤鱼店旁边的一家茶馆,让被告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被告不知道债主是谁。当场扣掉利息2万元和王某好处费1万元,剩余17万元,王某拿着到霸州市金水尚边上一家幼儿园门口给了原告王某。被告要求撤条,原告说没带来,王某说负责给被告撤回借条。后来原告没有给被告撤回借条,而是用这两张借条到被告家采用堵门、威胁被告家人等非法手段再次非法向被告讨债。综上,被告只拿到5万元钱,却被原告王某逼着打了三张借条,背负45万元债务。所以被告请法院查明真相,依法驳回原告不实之诉。原告补充称,被告答辩不属实,原告两次都按借条如数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没有扣利息和好处费等。被告所述另外20万元借款不存在。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2017年4月1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今借王某现金拾万元整,于2017.4.12到5月11日还清”,证明原告出借现金10万元给被告,并约定2017年5月11日还清借款。3、2017年4月1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今借王某现金拾伍万元整,于2017.5.18还清”,证明原告出借现金15万元给被告,并约定2017年5月18日还清借款。在该借条中被告进行备注,其在左岸小区的楼房一处作为抵押。4、照片四张:2017年4月12日被告王佳旺手持为原告王某出具的10万元借条、手持本人身份证、持有其本人身份证和10万元现金照片各一张;2017年4月19日被告王佳旺手持为原告王某出具的15万元借条照片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履行了给付款项的义务。5、证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东××村××号,身份证号)出庭证言一份,主要内容为:“我和原告、被告都是朋友,2017年4月份被告王佳旺给我打电话说用钱,过了几天,某天晚上八点多,我带着王佳旺在牤牛河公园城门楼子大门口的东边找原告王某借的钱,第一次借了10万元,隔了一个星期王佳旺第二次给我打电话又要借钱,我找到王某说好之后,王佳旺又向王某借款15万元,这次借款还是在牤牛河公园城门楼子��门口的东边。两次借款都是我带着被告王佳旺去的,在场就是王某、王佳旺、我、还有旁听席上坐着的一个人(不知道叫什么)。借款本金给付的数额是按照借条上所写的数额全额给付的,没有少给。两次借款都是在我的汽车上交接的,都有人给被告王佳旺照相。当时我和被告王佳旺每人开一辆车去的,借完钱我和被告王佳旺分开各自开车走了。两次借款都没有担保人。”被告质证意见,对证1没有异议。对证2是王佳旺的字迹,但是当日原告只给付了被告5万元现金。对证3是在受到原告王某的胁迫情况下写的,王某说上面要求的必须再打一个15万元借条,而且需要将楼房备注上作为抵押,不打这个条不让我走,打了这个条原告一分钱都没给我,打条是在证人的车里打的。对证4王佳旺身穿黑衣服的三张照片是2017年4月12日在车里拍摄的照片,但是该笔钱只是��了照片,担保人扣了3万元,预扣利息1万元,中间人好处费1万元,因为没有所谓的担保人,担保人的3万元也是中间人拿走了,实际交付给被告5万元;对于王佳旺身穿白色上衣的照片是2017年4月19日在证人的车里拍照的,当场没有一分钱的现金,出具15万元借条的时候王某跟我说10万元借条作废,再加上5万元违约金,一共出具了15万元的借条。对证5证人出庭证言有多处不实之处,2017年4月12日借款当场,扣除利息、和其收取好处费、扣除担保人的3万元,证人都没有如实陈述,关于2017年4月19日借条的陈述中,证人明显向法庭做了虚假陈述,因为该天现场没有一分钱的现金,证人承认付款当场有人拍摄照片,但是当场并没有给付现金的照片记录,再有证人知道王佳旺的房子在2017年4月19日之前已经以30万元价款抵押出卖了,对于在茶楼借款的事实证人也做了虚假陈述,当时���某拿着钱开车去金水尚北边的幼儿园给的王某,关于该笔款王某也曾经向王佳旺家人说没有人会追债该笔借款20万元。综合原告所提供的全部证据,借款是在2017年4月12日发生的,被告只拿到了5万元,而且按照证人陈述在茶楼发生的20万元借款,王佳旺已经偿还了本案原告。被告王佳旺针对答辩意见举证如下:被告王佳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原告方张贴在被告村村街的小字报,原告方在追讨本案债务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即威逼被告还款,其中日期是2017年4月19日借条下方的现金照片是2017年4月12日的照片,故意的放在4月19日的借条下,捏造所谓的借款实际发生的事实。照片六张、录像五段,证明原告带着人闯入被告家中使用非法手段威逼还债,录像也显示原告带着人在被告家的工厂闹事,在家门口拉横���、墙上喷红字、村里贴小广告、带着残疾人到家里要账的行为,能够显示出这不是一个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4、本案被告的父亲王强华与王某的通话录音两段,被告主张王某在该录音中也认可2017年4月12日的借款中是拿的现金,王某知道王佳旺的楼房已经被其他人抵债收取,而且王某也提到20万元已经还款,并且说以后不会有人对20万元借款主张债权。从录音内容记载,只是王强华陈述原告和王某扣了被告借款,王某没有认可。原告质证意见,对证1没有异议。对证2证明目的不认可,从借条、照片复印件足以显示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借款不还、电话不接,原告讨要借款不能说明手段非法,原告只是促使被告积极还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证3质证意见与证2相同。对证4真实性不认可,通话对方是否王某无法核实,从通话内容看只是被告方一��之词,通话对方一直没有认可其说话,但其强调钱被告拿走了,从该录音也可以证实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综上,被告的主张无法得到证实,被告的楼房是否抵押与本案无关,其提到的另一笔20万元也与本案无关,故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证明目的。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被告王佳旺向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在证人王某的汽车上,原告王某以现金形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王佳旺,被告王佳旺为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2017年5月11日还清,原告王某当场给被告王佳旺照相三张,分别是被告王佳旺手持借条、身份证、身份证和10万元现金照片各一张。被告王佳旺主张原告王某只交付给其现金5万元,预扣利息1万元、证人好处费1万元和担保人好处费3万元,提供被告王佳旺的父亲王强华与原告证人王某通话录音两段予以证实。原告王某主张��告王佳旺2017年4月19日又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提交2017年4月19日被告王佳旺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2017年4月19日被告王佳旺手持借条照片一张和证人王某予证言予以证实。被告王佳旺主张没有借到钱。本院认为,一、关于2017年4月12日,被告王佳旺向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履行了出借义务,将现金10万元交付给被告,并照相取证;被告主张原告和证人王某扣留了5万元借款,被告父亲王强华与证人王某通话录音,只有王强华陈述,没有证人王某认可,不能证实被告王佳旺主张;因此,能确认被告收到原告此笔借款,本院确认借款金额认定为1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被告王佳旺应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双方对违约金和利息支付均未约定,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二、关���原告主张被告王佳旺2017年4月19日又向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否认,原告提交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被告手持借条照片、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对此本院认为,证人跟原、被告均有利害关系,对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庭审和其他证据,原告就借款支付给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次笔借款15万元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被告王佳旺主张在2017年4月19日为原告出具15万元欠条之后三天,证人王某又带被告到霸州市曾氏烤鱼饭店旁边的茶馆给人出具20万元欠条,借到17万元,由王某拿着钱到霸州市金水尚洗浴旁边的幼儿园偿还了原告王某。原告王某否认这笔借款,证人王某主张被告王佳旺本人拿走了该借款,没有还给原告王某。被告王佳旺的父亲王强华与证人王某通话录音只有王强华陈述,没有王某认可内容,被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此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佳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会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青、被告王佳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王佳旺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被告王佳旺自2017年5月12日起以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4345元,原告承担2607元,被告王佳旺承担17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会义

书记员:李东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