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沁,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芥鑫,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被告周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钱 洁
书记员:刘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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