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新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亮,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晓萍,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战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新龙与被告王某、孙战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王新龙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王新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新龙负担。
审判员:林 舒
书记员:褚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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