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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计诉郭某某、马雪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计
郭某某
马雪某
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李丹(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计。
被告郭某某(又名郭邵鹏)。
被告马雪某。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计诉被告郭某某、马雪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0日起诉到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计,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冀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马雪某购买原告二料煤,拖欠原告煤款216520元的事实,被告马雪某认可,对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马雪某应及时偿还以上欠款。被告郭某某系被告马雪某的丈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  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马雪某以夫妻二人名义打欠条的行为,也证明了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郭某某对以上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没有相关约定,对原告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雪某、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王某计欠款21652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8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马雪某购买原告二料煤,拖欠原告煤款216520元的事实,被告马雪某认可,对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马雪某应及时偿还以上欠款。被告郭某某系被告马雪某的丈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  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马雪某以夫妻二人名义打欠条的行为,也证明了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郭某某对以上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没有相关约定,对原告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雪某、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王某计欠款21652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8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薛印根
审判员:李惠英
审判员:杨建立

书记员:张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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